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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双色球委员会发展党
发布时间:2010/9/10文字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和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做好在中青年知识分子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经常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谈话,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出努力方向。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季度或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院党委、各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对赞同票达到2/3以上者,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报院党委审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医院党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统一指导下进行。培训计划由医院党委办公室报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批,并负责具体实施。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 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和上级有关部门编写的相关资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经短期培训结业的发展对象,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院党委同意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院党委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地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医院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建党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医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不能无故拖延其讨论时间)。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医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医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由党委办公室转交劳人科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工作。医院党委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季度抽查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办事,认真配合上级有关组织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向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重视对组织委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医院党委和各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